落實共享外送員保障 不該只是認定雇傭關係
今天早上我應北科大江雅綺教授邀請,參加「 平台經濟的法規挑戰:新經濟 V.S. 新人權」座談會,就日前UberEats、FoodPanda等新興外送軟體事故頻繁的問題,提出看法。
幾天前,勞動部認定UberEats、FoodPanda等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是雇傭關係,從而要求平台負起應負的責任。
但我必須指出,政府的功能不僅僅是在承攬和雇傭兩種關係間,選擇一種來定義特定經濟行為而已;而是應該隨著經濟活動的不斷創新,調整基於過去經驗而所制定的法律規定,來適應現在的Uber、Airbnb、FoodPanda等共享經濟所帶來的各種各樣的衝擊。
以農民產銷合作社為例,就是最早的共享經濟,在合作社之中沒有人是老闆、強調的是社員權利義務一制,但彼此會有一套相互監督機制,來確保出產的農產品品質一致。
同樣的,在十幾年前也有透過電話、接線員與無線電,所整合成計程車的叫車平台,亦不啻為現代共享經濟的前身。但當時的計程車車隊發生意外時,為什麼沒有像今天的外送平台一般,有這麼多的討論?因為,計程車業者在更早以前,就已形成職業工會而有保保險,發生行車事故時,也有互助協約。
其實,人們所發展出來的經濟活動間的關係都有脈絡可循,從農民的共同產銷合作社、計程車的無線電叫車平台,到現在的外送平台,機制大多類似,而政府所要做的,就是幫大家找出最合適的規範方式,來避免勞工在弱勢的工作環境中被剝削,並保障勞工追求新經濟行為、選擇工作的權利。
進一步來說,在所謂的「共享經濟」中,這些外送平台的「資訊共享」,真能公平地讓外送員有同等的資訊分享權嗎?若是能做到「資訊分享」,那麼「利潤分享」呢?外送員有足夠的協商能力和平台業者議價嗎?至於「風險分攤」,平台業者能像國外一般,提供外送員團體互助的保險保障嗎?
因此,我們政府所要做的,不僅是認定共享平台與外送員間是承攬或雇傭關係而已。而是要進一步理解這些新創經濟的結構,輔導他們找出能共同集體承擔的方式,來保障平台業者與外送員的權益,並真正做到資訊、利潤與風險的共享。